第753章 司法改革

大明最后一个狠人大明第一帅第 756 / 1367 章2,177 字

朱由检上前询问道:“敢问官差小哥,这法院是管什么的?”

这名官差头戴六合一统帽,身穿青衣,外罩红布背甲,腰间束着青丝织带,是典型的快手服饰,他们和应捕合称“捕快”,负责地方治安。

只听这名快手道:“朝廷下了新规矩,以后县尊老爷不管审案了,所有案子都必须经巡检司备案,统一到这法院审理!”

朱慈烺分化了知县的权利,将地方司法权单独拿出来,由典史负责一县的司法案件,并将典史的品佚提升到了八品。

“巡检司负责抓人,法院审案?”朱由检再度询问。

那快手点头道:“是这样的,这条新政从明年正旦开始,与新的《大明律》一起在全国正式颁行,县尊老爷的日子不好过咯!”

看着这座新衙门,朱由检若有思诺思。

按照大明之前,一个县的各级官员,分工明确,唯一模糊的就是司法权。

法律是治国之重器,良法是善治之前提,事关民生,朱由检也在报纸上看过前段时间闹的轰轰烈烈的“路引案”。

只是他没想到,朱慈烺竟利用这小小的案件,不仅扫除了朝中大量反对新政的官员,还将地方整治了一遍,更是削弱了地方官员的权力。

这都没什么,让朱由检眉头大皱的是,这家伙竟然修改《大明律》,这是妥妥的在挑战祖制啊!

《大明律》是什么?

这是大明的根本法典,洪武三十年最终颁布后,太祖皇帝朱元璋严令“定律不可轻改!”,“子孙守之,群臣有稍议更改,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!”

什么意思?也就是谁改谁犯罪!

在这种祖制下,大明历代君臣对《大明律》都是代代相承,无敢轻改的。

弘治、嘉靖、万历三朝,虽然为了变通改过一些,也是重新制定《问刑条例》补充,万万不敢拿着《大明律》动笔。

谁能想到,天武一朝,不仅皇帝主动提出修改《大明律》,还召集内阁、军机、大理寺、都察院等所有重要部门参与其中,一起修改!

只因天武帝在奉天殿上问了一句:“朕要重修《大明律》,谁赞成?谁反对?”

显然,还能站在奉天殿上的,都是天武一朝的忠臣良将,无一个大臣对此提出异议,更没有人跳出来提祖制的事,全票通过修改《大明律》。

当然了,朱慈烺并没有大动《大明律》,因为《大明律》是此时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,在世界法制史上,也是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。

《大明律》是李善长和刘伯温等人编写的,适应形势的发展,变通了体例,调整了刑名,肯定了人身地位的变化,尤其注重经济立法。

比如在定罪判刑上﹐体现了轻其轻罪,重其重罪的原则,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,定罪较轻;贼盗及关于钱粮等人民财产之事,定罪较重。

朱慈烺稍改了几条后,只对《大明律》的五刑、十恶、八议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律法被细化完善。

形成了五刑、十恶、八议、吏律、民律、刑律、兵律、礼律、工律、商律、农律一百零八卷一千二百八十条律法。

新修订的《大明律》不仅涵盖了当下所有能够涉及到的律法条文,还在一些较难界定的条款之下进行了注解。

包括处理方案,给了更为实际的操作性,一些难办的案子在新的《大明律》面前都不再是问题。

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,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,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,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。

因此,法律细化是很有必要性的。

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细致的加以规定,就会导致授权不明,执法者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,根据“关系”的需要来适用法律。

如此带来的问题便是滋生腐败,甚至还导致司法人员、执法人员敲诈勒索、受贿索贿、贪脏枉法、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严重,发案增多。

朱慈烺将这次司法改革进行的很彻底,修改律法,调整了司法机构、加强监察职能。

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,合称“三法司”,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。

刑部,专司审判之职,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、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,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。

大理寺,掌复核,凡刑部所审案件,都须将案卷连同罪犯,移送大理寺复核。

都察院,原本大明的风宪衙门,什么屁事都能管,现在只负责监察文官,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。

朱慈烺考虑再三,最终还是给了都察院遇到重大案件可以参与三司会审的权利,三方总比两方来的稳定。

如果是皇帝亲自交代的案件,则还需要三法司会同东缉事厂审理。

至于“九卿会审”,则直接取消了,外行人还是少插手司法案件为妙。

九卿会审,更多的不是审案子,而是大臣之间党争的博弈,谁输谁倒霉。

(九卿会审,即遇有特别重大案件,由三法司会同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工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,最后的判决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。)

地方的司法机关分为省、府、县三级,府、县由法院处理狱讼事务,省级的依旧由提刑按察使司处置,因为这部门本来就是单独列出的。

提刑按察使有权处决一省徒刑以下案件,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审核批准。

为了避免刑事案件频繁,使律法深入乡村,朱慈烺下旨各地官府,在各乡重建明初的“申明亭”,用以张贴榜文、申明教化。

凡境内民人有犯者,书其过,明榜于亭上,使人心知惧而不敢为恶。

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,报官备案,本乡有纠纷小事,由老人主持,在申明亭调解,但不准动刑都打当事人,只能动嘴。

如调解后不愿和息,可再向县法院起诉,正式立案审判。

不服县法院判决,或者县法院不受理、拖时间,可以到府级法院继续告,再不行继续告到省级的提刑按察使司。

提刑按察使司搞不定,才能进京告到刑部,所有必须一级一级的往上告。

遇到这种情况,都察院的监督能力就要体验出了,可以弹劾收拾地方司法主官。

如果再发生路引案那般,一路都不管的,那问题就大了,朱慈烺只能从头到尾再清洗一次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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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最后一个狠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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